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东杰智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罗耸 | 联系电话:021-20262072 |
保荐代表人姓名:孙鹏飞 | 联系电话:010-608330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2018年度,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东杰智能2018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保荐机构于2018年度持续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4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1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1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1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1、发现的主要问题: 保荐机构关注到公司“年产100台/套工业自动化智能物流装备扩建项目”、“年产50座物流仓储成套设备扩建项目”已结项,提请公司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 2、整改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已在《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做说明。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12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2018年,保荐机构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18年5月15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公司治理相关法规解析,包括公司治理、三会运作、财务会计制度、内控制度等; 2、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重点,包括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董监高买卖股票行为、承诺事项等; 3、其他内容,包括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证券市场违规案例等。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股东王志、丁全石、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东辉投资、创意投资、古美盛合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 是 | 不适用 |
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 |
3.公司董事姚卜文、王志承诺:在担任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承诺: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 | 是 | 不适用 |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 | |
5.持股5%以上的股东境界投资、祥山投资、俊亭投资、王志、东辉投资承诺:在满足本人/本单位其他承诺的前提下,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比例最高可至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姚长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直至承诺期满,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期间,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 是 | 不适用 |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其所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以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若本人依法继承公司股份,并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将承继姚卜文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承诺,即在上述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 | |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公司就发行上市后稳定股价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 是 | 不适用 |
增持股份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控股股东、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用于股份回购计划。 | | |
(三)信息披露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事宜承诺如下: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及时性承担单独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承诺若在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 是 | 不适用 |
③约束措施 若上述购回股份或赔偿损失的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于回购股份或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若违反承诺,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 |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存在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完工后逐步体现,发行当年的净利润增幅将低于净资产的增幅,可能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有效使用、加快募投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1)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上市后建立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进行管理,强化公司、存储银行、保荐机构的三方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早实现项目预 | 是 | 不适用 |
期收益从而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已经根据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同时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提升公司股票的短期及长期价值。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详细规定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比例、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决策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利润分配政策程序;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同时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4)其他方式: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2.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承诺若上述措施未能得到有效履行,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 |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 是 | 不适用 |
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公司确定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除上述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如果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 | 是 | 不适用 |
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 |
2、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若公司认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行为。如因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 是 | 不适用 |
(七)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股东大会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所代表的股份数将不参与投票表决,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 是 | 不适用 |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董事会会议审议与本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有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本人将对该项决议回避表决,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承诺不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地位与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停向本人进行分红。 | | |
2.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规范关联交易出具承诺函: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尽可能避免由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本人控制或参股的企业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以确保发行人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承诺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上述承诺,通过发行人及时公告违反承诺的事实及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给其他投资者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进行赔偿;在依法履行承诺前,发行人暂 | 是 | 不适用 |
停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进行分红。 | | |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承诺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姚卜文及共同实际控制人姚长杰出具承诺函:如将来因任何原因出现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滞纳金或被相关部门处罚之情况,本人将无条件支付所有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其滞纳金、罚款款项,由此可能产生的劳动仲裁和诉讼事项而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全部由本人承担。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约束措施扣留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公司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用以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责任和义务,并用以补偿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18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1、201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号),对我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 |
| 决策,提高执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号),对我公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1、2017年5月24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号)。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018年11月5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结案字[2018]18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耸
孙鹏飞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