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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升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1-10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

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将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将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将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将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将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事务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第十九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

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证券事务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3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证券事务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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