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钱翔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钱翔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材料,我们认为钱翔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钱翔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吴君亮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君亮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材料,我们认为吴君亮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君亮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三、关于聘任吴茌帏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吴茌帏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材料,我们认为吴茌帏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吴茌帏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已经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其任职资格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吴茌帏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王志红担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王志红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材料,我们认为王志红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王志红先生担任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 展 崔 雯 于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