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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施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9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8日(星期四)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7日15:00至2019年8月8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3号楼1204室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海林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286,5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4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2,286,43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0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86,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沈一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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