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4日15:00至2019年7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元路58号3号楼1204室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钟刚先生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59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8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8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6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21%。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子公司银行借款进行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6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7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266%;反对1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7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 大会通过了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秦桂森律师、沈一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沃施园艺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