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20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泽刚、张舒:
经查,2021年3月11日,你公司为关联公司天津市茂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茂联)向北京鑫乐诚黄金股份有限公可的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2022年3月10日,你公司为天津茂联全资子公司浙江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盈联)与托克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提供4500万元的履约担保。
你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担保事项,未在临时公告、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等相应报告中如实披露该担保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刘泽刚作为公司董事长,安排签署相关合同,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张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参与了为浙江盈联提供担保的董事会会议,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现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于警示函所述的事项,公司已分别于2022年8月1日、2022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违规对外担保及相关整改情况的公告》《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及违规担保自查情况的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此公告。
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