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8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8月13日至2020年8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8月13日9:15至2020年8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443,220,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8852%。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22,143,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1.345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077,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5.539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产业项目发展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22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49,389,2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3,220,7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49,389,0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申请人民币12.25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43,220,9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49,389,2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宋幸幸、简增;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