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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等有关规定,作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聚隆科技”)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公司董事会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的报告书》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泰基石”)本次向除领泰基石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驰基石”)、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领汇基石”)及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弘唯基石”,代表“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外的其他公司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6,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要约收购的价格为14元/股。要约收购期限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28日,以现金方式支付。

经查阅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约收购公司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结合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股价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所作的建议,即: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鉴于:

1、本次要约收购价格符合《收购办法》的相关规定;

2、聚隆科技股票具有一定流动性;

3、本次要约为收购人领泰基石向除领泰基石一致行动人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弘唯基石外的其他聚隆科技股东发出部分要约,属于主动要约,并非履行法

定要约收购义务,不以终止聚隆科技上市地位为目的;

4、本次要约收购价格分别较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和《要约收购报告书》的前30个交易日、前1个交易日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的最高成交价和交易均价均有一定幅度的溢价。

因此,鉴于聚隆科技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较要约收购价格存在一定波动,董事会建议,聚隆科技股东可以综合公司发展前景、自身风险偏好、投资成本等因素,并密切关注本次要约收购期间股票二级市场波动情况,再决定是否接受要约收购条件。”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袁天荣

2019年8月15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 鑫

2019年8月15日

独立董事签字:

李朝阳

2019年8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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