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阅读了相关资料,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暨全资子公司收购威曼动力(常州)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次收购上海扬发动力有限公司持有的威曼动力(常州)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本次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原则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本次交易补充确认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毅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连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爱卓汽车零部件(常州)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一并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耿慧敏:_______ 郑云瑞:_______ 季学武: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