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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0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宏信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宏信证券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元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逄伟联系电话:1580182881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锋联系电话:1370531519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 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 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万向”)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新元科技首发上市时承

诺,每次减持新元科技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新元科技公告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由于对该承

诺的理解有误,世纪万向在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交易金额合计4,287.04万元,但未按照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具体安排,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深圳交易所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世纪万向下发了监管函,提醒上市公司股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组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督促公司遵照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定认真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世纪万向”)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新元科技首发上市时承

诺,每次减持新元科技股票时,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新元科技公告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由于对该承

诺的理解有误,世纪万向在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交易金额合计4,287.04万元,但未按照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具体安排,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深圳交易所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世纪万向下发了监管函,提醒上市公司股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组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督促公司遵照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定认真及时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次
(2)培训日期2021年12月30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上市公司监管专题讲解培训,

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监管重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买卖股票、监管动态及违规案例等相

关内容。

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监管重点、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短线交易与敏感期买卖股票、监管动态及违规案例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由于对首发承诺的理解有误,世纪万向在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2月28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新元科技股份合计270.71万股,交易金额合计4,287.04万元,但未按照承诺提前3个交易日披露减持具体安排,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相关规定。深圳交易所已于2022年1月5日向世纪万向下发了监管函,提醒上市公司股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项目组已督促公司遵照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规定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后续信息披露情况。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3.“三会”运作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6.关联交易
7.对外担保
8.收购、出售资产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资产重组时关于稳定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不适用
3.资产重组时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不适用
4.资产重组时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不适用
5.资产重组时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6.资产重组时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7.再融资时关于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8. 股权激励所作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1、2021年11月19日,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对新元科技出具《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局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但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年1月31日前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业胜、财务总监张瑞英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朱业胜和张瑞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2021年12月13日,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新元科技出具《关于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01 号,截至11月5日,公司最近12个月内诉讼涉案金额累计7,117.87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0.21%。公司未及时就前述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及诉讼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第8.6.5条的规定。 保荐机构及新元科技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并对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与问责。保荐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并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公司监管专题讲解培训。

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与问责。保荐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杜绝此类现象再发生,并对发行人进行了上市公司监管专题讲解培训。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逄 伟 杨 锋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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