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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关于签署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5

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1-021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履行对公司2021度的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作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科技”)签署了《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销售合同,该合同总金额5.8亿元。现将上述合同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基于对IPFS星际文件系统分布式存储系统在今后国内数据中心大规模使用的共同判断与良好预期,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引领国产化分布式存储、超算数据中心的战略目标,以及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3月15日公司与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销售合同,公司负责世星科技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计划所需算力机与存储设备的研发、供货、安装、调试、软件配置及数据中心维护工作,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8亿。

二、合同当事人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2F1E2A

法定代表人:凌丹璐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08-0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注册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科技园路666号临川高新科技产业园1-2栋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批发,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生产,电子烟雾化器(非烟草制品、不含烟草成分)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个会计年度也未与公司发生过相关业务。

2、上述企业系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主体,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甲方: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

公司负责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计划所需算力机与存储设备的研发、供货、安装、调试、软件配置及数据中心维护工作。

(2)合同标的交付:

乙方根据甲方交货计划进行供货,接到发货通知后七天内将每批次设备一次性运抵甲方提供的收货地址。第一批次数量为算力设备500台、存储设备100台,其后每批次发货台数以甲方当月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3)合同总价及付款方式

该合同项目总金额5.8亿。 每批设备安装及系统调试完成并经甲方签收后,甲方应当在签收之日起2个月内付清该批设备的全部款项。

(4)售后服务、维保及培训

维保期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故障修复、人员培训等后续服务。

2、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每延迟1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备好设备,每延迟1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额的0.1%作为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百分之十。

(3)系统验收合格后,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支付设备款或安装费,乙方可自行暂停对本项目的一切售后服务,暂停服务的时间计为已执行的免费保修期,对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追究甲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因一方或双方遇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者,在结清已发生费用后,解除合同。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总金额5.8亿元,项目整体收入约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19.37%。该项目的顺利完成将对公司2021年及以后年度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收入确认原则在相应的会计期间确认收入和利润。

2、上述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客户形成依赖。

3、董事会对合同必要性、交易双方履约能力作出如下说明:本次合同的签订,让公司数字技术方面的研发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增强公司数字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将加快公司数字技术方面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和市场化,为公司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本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战略布局,公司的市场地位与行业影响力有望得到进一步提升,并为公司下阶段的发展奠定市场基础。

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于一身的区块链智慧工厂,专注于区块链技术应用,主打区块链PC、区块链物联网设备、AI人工智能、人机交互等高科技产品。基于对分布式存储系统在今后国内数据中心大规模使用的良好

预期,世星科技依托现有技术将业务转向IPFS分布式存储系统,目前世星科技信誉度良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西世星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公司立足于智能装备制造行业,一直专注于智能装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成套解决方案。公司子公司北京邦威思创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涉及智能视频检测分析、智能视频计算处理等视频通信处理领域。2020年公司成立控股子公司万向新元数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引进高端人才,建立专业的研发团队。研究院主要从事5G数字通讯、数据处理及存储软硬件、数字技术的智慧平台等方面研发。公司将综合运用邦威思创、数字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大数据分析、高能存储设备、数据处理及存储软硬件的研发能力,实施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计划所需算力机与存储设备的研发、供货、安装、调试、软件配置及数据中心维护工作,按照客户合同及后续订单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交付任务。综上所述,公司具备对合同的履约能力。

五、风险提示

合同虽已正式签署并生效,但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环境及客户需求等方面的变化,及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销售合同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签署与本次项目相关合同文件。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就本次签订重大合同发表了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世星科技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作为《销售合同》的签署主体真实存在;世星科技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销售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新元科技与世星科技签署的《销售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2、保荐机构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次签订重大合同发表了如下意见:

上述合同与双方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分布式存储中心项目》销售合同

2、董事会对合同必要性、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

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各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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