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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对公司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10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82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在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 70%,授权董事长经与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相关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向杭州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最高余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将有助于公司自身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业绩,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万向新元科技有限公司拟以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4层409、410不动产权为前述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抵押担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担保行为是安全的。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以名下不动产权为前述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抵押担保。

独立董事:许春华 叶蜀君 王金本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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