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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科技:独立董事关于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6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对公司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不超过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王展、胡静为上述不超过 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一年。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

王展先生及其配偶胡静女士拟为上述综合授信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需要的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关联担保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清投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江苏清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许春华 叶蜀君 王金本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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