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系根据目前国家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发展规划、资本运作计划等诸多因素下所作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终止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二、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于出售参股子公司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有利于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聚焦优势业务,优化资源配置。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售参股子公司杭州华亭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小兵 刘红梅 乐嘉锦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