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主要为满足公司日常运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本次借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后的合理确定,无需提供任何抵押或担保。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祝小兵 刘红梅 乐嘉锦
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