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2月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五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四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数额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所持股份数额为准。 发生前述第(一)、(二)项规定情形,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