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年02月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5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4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2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3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