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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精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04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法》、《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主体资格;

2.监事会对本次调整方法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分别调整为人民币7.8697元/股。

二、 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7.8697元/股,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龙乐钦已离职,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7,997股,回购价格调整为人民币7.8697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监事签字:

高翔朱天伟郑登元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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