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Z27074000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国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
保荐代表人 | 魏安胜、黄涛 |
联系电话 | 0755-82130833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468 |
法定代表人 | 周志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54269153R |
成立日期 | 2003年11月21日 |
注册资本 | 194,220,862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2#楼402、深圳软件园(2期)13 |
栋302室
栋302室 |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1008室 |
联系人 | 彭淑欣 |
电话 | 0755-86962684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15年5月19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年5月27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5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23日披露 2016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26日披露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3日披露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对公司在持续督导期的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对没有进行事前审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了对文件的审阅。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17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1月17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12月17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代表、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培训。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或健全了较为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加强了关联交易的管理,有效防止了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增强了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提升了内控水平,完善了内部审计等。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为427,470,500.00元,已在发行完成后存入董事会指定的账户。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16,505,760.94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7,549,846.73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 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列席发行人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9次、监事会1次。 |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资金、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
(7)保荐人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 无 |
(8)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跟踪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培训报告等文件。 |
(9)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人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五、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
项 目 | 情 况 |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 |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需要配合的相关保荐工作。 |
3、其他 | 无 |
六、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事 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四方精创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1,754 .98 万元,国信证券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持续督导义务至四方精创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四方精创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保荐机构认为:四方精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四方精创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得到了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或用于投资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不存在违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魏安胜 黄 涛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