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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游科技: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四川迅游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9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除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担保外,报告期内公司无新增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上述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对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也符合公司

当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效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和实施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董事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2019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对上述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2019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能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了法定程序。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审批和决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除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相关专业服务之外,与公司不

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保持了公司财务审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聘用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事前认可并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关于成都狮之吼科技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赵 军 张云帆 王 雪

2020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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