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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铭智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主要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紧急情况时不受前述通知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原则上为现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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