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58 证券简称:全志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19-004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6.96元/股调整为8.45元/股。本次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76,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12%,涉及1名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8.45元/股,回购总金额为642,200元。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0年11月24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0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8名激励对象39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103名激励对象246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年1月1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完成授予登记的激励对象人数为8人,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
6.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1年11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授予49名激励对象45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5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2022年5月1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故由公司回购上述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76,000股(调整后)。
(二)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16.96元/股调整为8.45元/股。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630,092,738股减少至630,016,738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发行后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122,740,505 | 19.48% | -76,000 | 122,664,505 | 19.47%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07,352,233 | 80.52% | 0 | 507,352,233 | 80.53% |
股份总数 | 630,092,738 | 100.00% | -76,000 | 630,016,738 | 100.00% |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依然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是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核实,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调整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调整、第一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