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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0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志科技”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平安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 况内 容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保荐代表人唐伟、李茵
本项目持续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05月15日至2018年12月31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10月2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全志科技的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 况内 容
发行人名称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458
注册资本331,402,584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科技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实际控制人无实际控制人
联系人蔡霄鹏
联系电话0756-3818276
传真0756-38183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05月15日 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10月21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2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全志科技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价格为12.7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509,20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29,378,737.21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

3-43号)。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89号 )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全志科技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16,888股,发行价为79.93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00,999,857.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95,044,840.95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0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平安证券作为全志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相关会议记录及决议,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

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 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15年9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东泽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全志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的正常进行,由毛明先生接替担任全志科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016年4月,平安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毛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全志科技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由李茵女士接替担任全志科技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保荐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履行保荐职责过程中核查督导、现场检查、培训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全志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 伟 李 茵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何之江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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