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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的独立意见

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业绩承诺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作出的调整,基于新冠疫情对斯科尔业绩阶段性的影响及对斯科尔前景的看好,且有利于对斯科尔经营管理团队产生激励督促作用,更充分地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促使其在未来更加注重斯科尔的长远发展质量,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调整控股子公司业绩承诺事项。

二、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按照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联方已遵循了公正规范处理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三、关于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上海电气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业务内容以市场原则为基础,定价公允,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本次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上海电气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余爱水 杨 博 章卫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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