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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鑫医疗: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授予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对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符合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二、对《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 9年6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同意一致同意以2019年6月11日为授予日,向21名符合条件的预留激励对象授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1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04元人民币/股。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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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冠新 虞义华 周益平

2019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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