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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05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二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委员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提名工作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组织筹备委员会会议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提名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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