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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审批程序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5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核,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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