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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乐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9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1、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交易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2、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资产,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交易定价最终以评估机构以2020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并经航天科技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报告列载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方案、程序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整体安排。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郭莉莉: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保定乐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洪川: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张志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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