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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证券代码:300445 证券简称:康斯特 公告编号:2022-022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 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度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4月14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4月14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4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 股权登记日:2022年4月7日(星期四)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 2022年4月7日15:00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上述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5号楼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名,代表公司股份122,566,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97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股份122,360,0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7.600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股份206,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1%。

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管外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的股东)共计7名,代表股份206,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7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所有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需进行逐项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含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制度规范运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加快推动拟建项目的实施,努力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为公司快速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公司独立董事在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公司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监督。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21年公司运营状况良好,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在总结2021年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国家发展策略、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公司历史数据,在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经营环境无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对2022年主要财务指标进行了测算,编制了本财务预算报告。预计2022年营业收入目标为42,4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该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现同意续聘该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长结合审计机构的工作质量和市场行情确定年度审计费用。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

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董事长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02《关于其他非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03《关于独立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 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01《关于监事会主席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02《关于非职工监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03《关于职工2022年度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长期回报规划,该利润分配方案合法、合规、合理。

表决结果:同意122,360,3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9%;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4%;反对206,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谢发友、李化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谢发友律师、李化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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