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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3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运作,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确保被投资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指公司或其全资、控股的下属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实物、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同境内、境外企业事业单位、团队、个人进行合资或合作经营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但不包括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系指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性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参股公司系指公司投资的没有实质性控制权的公司。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与激励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控制,提高整个集团的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的投资必须注重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要遵循放权到位、监控到位的原则,在集权和分权、控制和激励上取得最佳点,既要强调子公司的独立性,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要强调集团的整体性,有效地控制和约束子公司的行为。

第七条 子公司是独立运作、自负盈亏的法人。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权益,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主要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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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应代表公司的利益,体现公司的意志,保证和督促本管理办法及公司对子公司的其他管理规定在子公司得到贯彻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九条 公司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公司汇报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的权益比例以及子公司与公司的紧密程度选择不同的管理强度。公司应特别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子公司的日常监控、联络与沟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或子公司的重大风险因素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由战略委员会拟订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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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提出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标准,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投资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为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事项经有权机构决策后,战略委员会应会同有关合作方,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起草子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参与子公司的设立或股权转让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如果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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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根据公司的持股比例确定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数,并保证上述人员在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中足以维护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

第十八条 子公司设立时,应参考公司的相关规定,在子公司的章程或基本管理制度中明确约定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以保证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员对子公司的控制、监督权。

第三章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

第一节 行政与人事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与公司统一的企业文化,保持企业经营理念、员工行为规范和企业识别系统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基本管理制度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在会议之前应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报公司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履行审查、决策程序的,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相关会议上签字。公司战略委员会可对相关文件的规范性进行指导。会议结束后相关会议文件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应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应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将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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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总经理提出初步意见,由董事长决定。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控股子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及关键财务人员的聘任应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根据合同约定应由其他股东方委派或推荐的除外。控股子公司的人事聘用、员工培训可与公司统一规划实施。第二十五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控股子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节 经 营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应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与产业布局。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每年度和季度末,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及下一季度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及上一期的计划执行情况。公司根据发展需要,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投资计划草案进行统一预算和调整,最终核定的计划通过子公司董事会下达执行。计划的执行情况将作为对子公司业绩考核和审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经营情况。除向子公司董事会述职外,每年应至少向公司董事会述职一次。

第三节 财务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其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制度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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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告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应及时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在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前应报公司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应执行公司的计划安排。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符合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完善资金使用的预算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应符合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并报公司批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并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内容可以包括: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经营费用等专项审计、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审计也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提供审计所需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积极配合。

第四十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四章 对参股公司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参股公司的管理强度依据公司的权益比例、参股公司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参股公司自身的管理水平综合确定。

第四十二条 参股公司若使用公司的品牌,公司应跟踪、监督品牌的使用情况,以保证公司的品牌不受损害。公司应保护公司的品牌价值,经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可根据品牌的使用情况向参股公司收取品牌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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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参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设立合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参股公司应当参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建立系统、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相关重大事项的文件,应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参股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内部报告制度,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参股公司领取津贴的,应经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报公司备案。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绩效考核,经参股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在该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十八条 参股公司的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应经其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四十九条 参股公司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参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五十一条 参股公司的每一季度末的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审计、评估资料,应及时报公司战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可对参股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公司的检查和质询,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说明。

第五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划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五十八条 子公司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一)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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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子公司必须设有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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