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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斯特: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1

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

为进一步完善康斯特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北京康斯特仪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及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以及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

1、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内,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2、如果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如公司营业收入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为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5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以分配。

4、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少于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在分红规划和计划中论证,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

1、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三年制定或修订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董事会制定或调整公司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公司利润分配正常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会(包括外部董事,如有)充分讨论,在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同意以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监事会(包括外部监事,如有)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同意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4、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分别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包含外部监事,如有)同意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提案中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应提供网络等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5、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利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00%时,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以及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

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 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规划之日起失效。

3、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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