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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辉能源: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小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宋小宁,自担任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诚信勤勉的原则以及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对董事会形成科学、客观的决策、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起到应有的作用。

现就2021年度本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1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一)2021年,公司召开了13次董事会,4次股东大会。

(二)独立董事出席及列席会议情况

2021年出席和列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所列: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召开股东 大会次数列席股东 大会次数
亲自委托出席缺席
13130041

本人认为,公司在2021年度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依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就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事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2021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事项。

2、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由于另外一名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李发军先生的1.9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对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日为2021年1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69名激励对象授予143.97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聘任总裁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甄少强先生为公司总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甄少强先生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3)本次总裁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甄少强先生为公司总裁,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再次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再次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对本次调整的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再次调整事项。

2、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后,原授予日(2021年1月8日)不变,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为2021年2月3日,以上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价格确定的规定。

(4)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且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已满6个月时间。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权益数量经再次调整后,原授予日(2021年1月8日)不变,授予162名激励对象138.48万股限制性股票。另外,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已满6个月时间,同意向激励对象李发军先生授予

1.9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2月3日。

(四)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五)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六)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及公司所处成长发展阶段。利润分配事项符合分红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15】120号)的要求,以及《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已制定《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交易占用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3、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活动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子公司的管理、资本性支出等重大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证了公司的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20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0年度,除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5、关于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的,目的是保证公司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公司为下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属子公司所发生的融资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202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20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以及2021年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该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三者的关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规模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日常流动资金的需要,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和建设进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其他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1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黄章咏、刘满花、覃诗棚、吴金波、张哲、郑高峰6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王康、陈海平2人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以上8人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同意公司根据规定,回购注销上述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82,482股;同时,由于公司2020年度业绩未能达到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459,903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47,385股。

我们对上述需回购的激励对象名单和回购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若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及各级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外,没有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也未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1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八)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经认真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及相关文件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佛山市实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前已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吴爱深、罗新耀和佛山市华飞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飞达”),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为标的公司少数股东。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关联方范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3)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各项实质条件。《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以及由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将增加公司对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增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在高倍率比功率型锂离子电池细分领域的资源;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贡献将进一步增加,增强上市公司在锂离子电池领域的竞争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6)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本次交易尚需多项条件满足后方可实施完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注册。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交易预案的总体安排。

2、关于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子公司实达科技核心骨干团队对实现实达科技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构建股东、实达科技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支持实达科技战略实现和长期稳健发展。该等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事项审议流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实施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方案。

三、现场办公情况

2021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募投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2021年度内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主动查询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法人治理情况。对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审议时,本人对所提供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对议案有关执行等问题提出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与此同时,依法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以及对董事会决议执行、定期报告编制、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的进展等情况进行核查和监督,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提名人选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发表了独立意见和相关专项说明,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其他事项

(一)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2022年度工作计划

(一)争取用更多的时间,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经营与管理情况等进行更深入的了解,更加全面、深入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认真对待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尽职查阅相关资料,仔细审议相关议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加强与公司股东的沟通。

(四)积极参加证券交易所等机构举办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自身素质和诚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特此报告!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

宋小宁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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