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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源: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1-08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汇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汇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远期结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的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汇业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业务,所有远期结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款项的谨慎预测,远期结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款项的实际需求总额。远期结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款项事宜相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汇业务。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远期结汇交易额度,控制远期结汇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远期结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远期结汇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远期结汇交易计划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管理层授权的其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汇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运作和管理,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计划财务部:远期结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出现重大风险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对于已发生的损失,须在24小时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监察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和信息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四)业务部:协助计划财务部对远期结汇业务进行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根据订单情况,对外币款项事宜进行预测,并及时提交计划财务部。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汇业务的执行进展和资金安全状况,如出现远期结汇业务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远期结汇业务的具体操作,应加强对外汇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汇业务的建议。

(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订单情况,进行外币款项预测。

(三)计划财务部应以稳健为原则,结合业务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汇交易方案。

(四)计划财务部根据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汇申请书。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汇业务的币种、金额、汇率、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计划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审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内容一致,若出现异常时,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

(七)计划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汇业务交易进行台账管理,检查交易记录与相关交易凭证,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计划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汇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管理层。

(九)计划财务部根据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十)公司监察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须审慎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远期结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计划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组织会议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作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远期结汇业务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导致合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同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远期结汇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远期结汇业务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二十七条 对远期结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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