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持续督导机构”)作为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清水源董事会审议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对外提供借款事项概述
根据清水源提供的信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旭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旭环境”)对安徽双晖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双晖”)提供借款,但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二、清水源追认上述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
2020年10月26日,清水源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安徽双晖2017年至今一直为中旭环境提供反担保,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旭环境为安徽双晖提供借款,解决其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中旭环境向银行开展融资业务。截至2020年10月9日,安徽双晖已将借款本金归还完毕,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剩余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且借款利率显著高于银行同期借款水平,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通过该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
2020年10月26日,清水源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认为安徽双晖2017年至今一直为中旭环境提供反担保,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中旭环境为安徽双晖提供借款,解决其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同时也有利于中旭环境向银行开展融资业务。截至2020年10月9日,安徽双晖已将借款本金归还完毕,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剩余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且借款利率显著高于银行同期借款水平,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中旭环境为安徽双晖提供借款,是为了解决中旭环境日常生产经营的融资问题。同时,安徽双晖已将借款本金归还完毕,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支付至2020年6月30日,剩余利息按照借款协议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且借款利率显著高于银行同期借款水平,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亦未对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持续督导机构意见
1、清水源控股子公司上述对外提供借款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清水源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本持续督导机构正在对清水源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事项开展专项现场
检查工作。
2、本持续督导机构对清水源董事会审议“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事项”无异议。同时提请清水源注意,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对对外借款的规定,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控,认真并及时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追认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借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曦 武佩增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