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清水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09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39号),公司董事会根据要求,积极组织各部门针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分析与讨论,现对问询函中所涉问题回复如下:

一、问询函问题1:

《回复公告》显示,公司尚无法判断《价值保障协议》的真实性,且相关纠纷及诉讼事项是由钟盛、宋颖标与王志清之间的个人纠纷引发,与公司无直接关系;投资者称,公司于7月20日向济源市中级法院递交《关于钟盛、宋颖标诉王志清案件情况反映》,并提出《价值保障协议》是王志清作为公司法人签字,应当由公司承担履行《价值保障协议》的合同义务。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是否曾向法院提交上述文件、确认《价值保障协议》真实性并认定应当由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公司回复:

经公司了解,王志清先生的律师认为收购同生环境是清水源的公司行为,王志清先生没有义务更没有能力为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取得的股份进行价格保障,且王志清先生在公司上市五年来从未减持公司股票,并未通过并购重组获益,因此于2020年7月20日左右向法院提交相关情况的反映。王志清先生得知情况反映的具体内容后,明确表示该诉讼属于个人纠纷,与公司无关,并要求其律师撤回该《情况反映》。其律师于2020年8月13日将该文件撤回,并未在法院入档。

《价值保障协议》所引发的纠纷系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与王志清先生之间的个人纠纷,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公司不会承担履行《价值保障协议》的合同义务,不会因该诉讼承担连带补偿责任,与公司有关的一切信息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

二、问询函问题2:

《回复公告》显示,公司收到我部关注函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展开自查,并对参与并购重组的人员进行访谈,上述人员均表示不知悉该协议;投资者称,公司未向并购重组交易对方钟盛、宋颖标联系或询问。请你公司补充说明自查过程是否完备,相关证据是否能够有效支持《回复公告》相关结论。

公司回复:

公司主要通过对并购重组相关纸质及电子资料进行查阅,并对部分参与并购重组的重要人员进行访谈,通过上述方式核查,未发现能证明《价值保障协议》存在的相关线索。在核查过程中,公司对部分参与并购重组的人员进行了访谈,相关人员称未见过该协议内容,对其内容不知悉。由于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系该协议的直接利益相关方,因此公司未对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进行访谈。

公司自查是基于公司目前掌握的信息开展,自查过程完备,公司在自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证据可以支持《回复公告》中的结论,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有效性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涉及该协议的纠纷目前尚未终审判决。

三、问询函问题3:

《回复公告》显示,公司不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涉及《价值保障协议》的纠纷目前尚未终审判决,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法院最终审理结果为准;投资者称,《价值保障协议》已确认为由王志清签署,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并认定该协议有效。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价值保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相关案件审理是否结束,判决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回复:

公司近期获悉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但王志清先生、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三人都已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目前掌握的情况,公司仍不能准确判断《价值保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一审判决

结果未对公司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法院审理判决情况,评估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问询函问题4: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回复公告》是否存在失实内容,并购重组及诉讼纠纷等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回复:

《回复公告》不存在失实内容,并购交易涉及的披露内容主要是基于当时尽调所掌握的信息,不存在应该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形。诉讼纠纷系钟盛先生、宋颖标先生与王志清先生之间的个人纠纷,与公司无直接关系,公司不会因该诉讼承担连带补偿责任,目前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