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等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明宇 强欣荣 李卫民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