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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亚药: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尚须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依其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具体包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或者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累计购买、出售资产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数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四)审议批准与关联方发生的(公司单方面受益、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交易标的应当经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十五)以下任一条件的财务资助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风险投资(其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产权、期货市场的投资以及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十九)审议批准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使用授信或办理借款,单笔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额度超过2亿元;

(二十)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审议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上述除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以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外的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可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董事长或总裁决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股东大会会议召开通知载明的其他地点。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公司在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有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己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议案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发出通知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表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应为交易日。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大会股东身份确认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工作时间结束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所有股东均有权登记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表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登记。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表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代表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和数量;

(二)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对该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思决定;

(四)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表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五)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可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组织、股东大会文件的准备等有关方面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其他方式召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会议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二)在会场上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扰乱会场秩序经

劝阻无效者。上述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给予协助。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七条 主持人应按预定的时间宣布开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预定的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

(一)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公证机关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会议主持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由。

第三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议题审议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

逐项进行审议。必要时,也可将相关议题一并讨论。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二条 主持人或其指派的人员应就各项议题做必要的说明或发放必要文件。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以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股东的质询或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股东质询不限时间和次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当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

(三)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要求发言,股东要求发言的,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登记,也可以在股东大会上临时要求发言。发言顺序为以登记在先者先发言,临时要求发言者在登记发言者之后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到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会前宣布。股东违反前款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其股东代表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可以发言。

第九章 股东大会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表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者监事除外。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含2名)董事或者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数;

(三)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1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四)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监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者监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五)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四条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股东大会纪律,被责令退场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第五十五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无效。其所持有的或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七条 表决结果统计完成后,应当报告会议主持人。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结果有任何疑义,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八)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六十二条 议案通过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保证决议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十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六条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休会与散会

第六十七条 大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暂时休会。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二章 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经理(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

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组织实施。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总裁)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大会报告;涉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由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先向董事会通报。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当《公司法》或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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