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109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孙公司提起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春中院”)、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坪山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一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分别系:
1、升华科技与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升华科技向宜春中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2、升华科技诉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两案,坪山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3、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东莞一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4、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升华科技等票据纠纷案,雁塔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
一、诉讼及进展情况
案件一: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5,691,830.8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1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8月22日,利息为247,536元),以上合计15,939,366.80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货商,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相关产品,后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有货款本金15,691,830.8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向宜春中院提起诉讼。
5、诉讼保全情况:
升华科技向宜春中院申请对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进行诉讼财产保全,经法院裁定:冻结河南锂动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39,366.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6、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案件二: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了升华科技与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8-084)。
2、诉讼进展情况
坪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判决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被告连带向升华科技支付票据金额1,425,7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25,71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计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8,8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案件三: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了升华科技与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
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4)。
2、诉讼进展情况
坪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判决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四被告连带向升华科技支付票据金额20,225,71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其中225,71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以其中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71,539元,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案件四: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披露了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西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涉及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90)。
2、诉讼进展情况
东莞一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判决被告江西升华向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24,344.7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案件五: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披露了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升华科技等票据纠纷案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6)。
2、诉讼进展情况
雁塔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判决被告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升华科技、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应付款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2)案件受理费47,757元由六被告负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或最终执行,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