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富临精工: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19年8月7日,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9年8月21日-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21日下午15:00至2019年8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谭建伟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261,558,9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9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61,268,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536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03,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9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85%。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应补偿股份及其进行现金补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76,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9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彭澎、彭澍合计持有49,479,679股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义务人将对升华科技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公司抵偿现金补偿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76,2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9793%;反对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彭澎、彭澍合计持有49,479,679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