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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临精工: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涉及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3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90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孙公司涉及诉讼及前期诉讼进展的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全资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牧野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九江中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一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件,分别系:

1、海力达德国有限公司、海力达汽车系统(常熟)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海力达”)与公司等专利纠纷一案,海力达向宁波中院提出撤诉,宁波中院作出裁定;

2、升华科技与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行”)买卖合同纠纷,升华科技向牧野法院提起诉讼,牧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3、武汉市长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彩钢”)、江西森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森田”)与江西升华等合同纠纷案,九江中院二审后作出判决;

4、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菱机械”)与江西升华买卖合同纠纷案,琅菱机械向东莞一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一、诉讼及进展情况

案件一: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2019年5月14日分别披露了海力达与公司的专利诉讼情况及进展,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5)、《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近日,海力达向宁波中院提出撤诉。

2、诉讼进展情况

宁波中院审理后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力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海力达负担。

案件二: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升华科技系被告新太行供应商,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磷酸铁锂产品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催收无果,原告升华科技向牧野法院提起诉讼。

2、法院调解情况

经牧野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1)确认被告新太行欠原告升华科技货款本金合计12,504,291.97元;

(2)被告新太行分5期向原告升华科技支付全部货款,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原告有权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300元由被告新太行负担。

案件三: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披露了长乐彩钢与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升华等的诉讼情况,于2019年3月27日披露了相关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西升华近日收到九江中院送达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2、诉讼进展情况

九江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

(1)驳回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四:

1、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江西升华立即向琅菱机械支付货款500万元及利息(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为269,938.35元),合计5,269,938.35元;

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江西升华先后两次向琅菱机械采购砂磨机系统,江西升华于2017年6月27日向琅菱背书转让并交付一张票面金额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江西升华未能兑付。

2、诉讼保全情况

根据原告申请,东莞一院查封江西升华窑炉生产线四条,期限三年;冻结江西升华在中国银行宜春分行银行账户一个,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53,571.76元,期限一年。

3、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一已撤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案件二、三、四尚未最终执行或开庭,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案件四中江西升华部分生产线虽被查封,但能正常使用不会对江西升华的正常生产造成实质影响;银行账户被冻结尚未对生产经营及收支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积极与申请人、法院进行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解除上述查封冻结。公司将根

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传票》、《民事裁定书》等。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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