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崔天龙、张琳、罗义冰)
公告日期:2021-03-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冯鑫、崔天龙、张琳、罗义冰) 
时间:2021-03-18 来源:
〔2021〕1号
  
  当事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或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冯鑫,男,1972年10月出生,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崔天龙,男,1981年9月出生,暴风集团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张琳,女,1951年10月出生,暴风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东城区。
  罗义冰,女,1948年8月出生,暴风集团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暴风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暴风集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冯鑫、崔天龙、张琳、罗义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申请听证。应当事人申请,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罗义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张琳于听证会召开前书面表示放弃听证权利,冯鑫、崔天龙未按期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暴风集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4月22日,暴风集团发布《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尚未完成聘任首席财务官的工作,现有员工无法承担2019年年度报告编制任务,公司暂无有合作意愿的年报审计机构,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截至2020年4月30日,暴风集团未对外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5月1日,暴风集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尚未完成聘任首席财务官的工作,公司暂无合作的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2020年8月29日,暴风集团发布《关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称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情形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终止上市的规定,公司股票于9月21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
  以上事实,有暴风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暴风集团未在2019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对暴风集团上述违法行为,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崔天龙、独立董事张琳、独立董事罗义冰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暴风集团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暴风集团因董事长被羁押、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主营业务停顿等客观原因无法披露年度报告,无主观恶意。第二,因客观原因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已勤勉尽责,非直接责任人员。综上,暴风集团请求对独立董事免予处罚。
  冯鑫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处于羁押状态,暴风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流失,主营业务停顿,无力聘任财务负责人及审计机构,请求减轻处罚。
  崔天龙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第一,其本人及独立董事未实质参与公司管理,不是未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责任人。第二,其本人与暴风集团存在纠纷,对暴风集团内部事务一无所知,不具备客观条件影响及推进年度报告的编制披露。综上,崔天龙请求对其及独立董事酌情处理。
  张琳在陈述申辩材料中,罗义冰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材料中均提出如下意见:第一,独立董事不承担公司内部具体业务,不承担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不是未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责任人。第二,暴风集团因董事长被羁押、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主营业务停顿等客观原因无法披露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客观履职困难。第三,独立董事已通过多种方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罗义冰及其代理人还提出:第一,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是公司2019年行为的延续,本案应适用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二,暴风集团未披露年度报告有历史原因,本案责任人员区分不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第三,本案应对独立董事均为70岁高龄及其身体情况、疫情影响等因素进行考虑。
  综上,张琳请求免予处罚,罗义冰请求减轻或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上市公司面临困难等申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
  第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发生于《证券法》(2019年修订)施行之后,本案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冯鑫陈述申辩材料所述客观情况,我局在量罚时已予以充分考虑。
  第四,除冯鑫及独立董事外,崔天龙为暴风集团董事会唯一的董事,无证据证明其对定期报告的披露履职尽责,其所称对暴风集团内部事务一无所知,正是不关注公司情况、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局对其的量罚已充分考虑暴风集团的客观情况。
  第五,根据暴风集团《公司章程》及相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具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具有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张琳为暴风集团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罗义冰为暴风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暴风集团因未能聘任首席财务官及审计机构导致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张琳、罗义冰对定期报告的披露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暴风集团未能披露年度报告确有历史原因及客观限制,基于独立董事的年龄及身体状况,我局对独立董事在暴风集团风险爆发后仍坚守岗位进行履职的态度及努力予以认可,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人文关怀,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关于独立董事的申辩意见,对张琳、罗义冰酌定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酌定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冯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崔天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张琳、罗义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3月11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