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7日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崔天龙)
文 号: 〔2020〕111号 主 题 词: 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 股东 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崔天龙)
关于对崔天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崔天龙:
经查,你作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任职期间:2014年4月至今),于2020年1月10日至1月1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公司股票37.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涉及金额130.42万元。你未在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