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冯鑫)
关于对冯鑫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冯鑫:
2016年3月2日,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你与光大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签署《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冯鑫与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关于收购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购协议》),此后公司披露上海浸鑫投资咨询合伙企业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对MPS65%股权收购。公司未对《回购协议》有关内容及时进行进行审议并披露,也未提示相关风险。回购期满18个月,即2017年11月23日,公司也未及时公告相关回购事项进展情况以及面临的或有债务风险情况。你对公司出现前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认真学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提高合规风控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