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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报字【2022】第0017号(共一册,第一册)

2022年4月17日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1-

目 录

声 明 ...... 2

摘 要 ...... 3

正 文 ...... 5

一、 委托人、资产组所在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5

二、 评估目的 ...... 13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3

四、 价值类型 ...... 16

五、 评估基准日 ...... 16

六、 评估依据 ...... 16

七、 评估方法 ...... 19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1

九、 评估假设 ...... 23

十、 评估结论 ...... 24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 24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5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 26

附 件 ...... 28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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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确定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商誉相关资产组涉及的资产清单以及未来收益预测资料由委托人、资产组所在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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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中盛评报字【2022】第0017号

摘 要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在2021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摘要如下:

委托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组所在单位: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评估目的:确定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提供价值参考。

评估对象: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含商誉资产组(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评估范围: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性长期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调整形成)以及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商誉。

价值类型:

可收回金额

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

评估方法: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

评估结论:经评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为不低于19,300.0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叁佰万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壹年,即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0日截止。

特别事项说明:

1.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组所在单位列入评估范围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石龙路20号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五号库 (建筑面积1,440.00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权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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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证书;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丰盛花苑建筑物职工宿舍楼A21栋(建筑面积2,954.43平方米)因该建筑物所占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望城区铜官街道政府,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人员清查核实,资产组所在单位列入评估范围内的车辆湘A0NS66原属资产组所在单位,现已转出,账面未做处理。本次评估考虑了该权属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资产组所在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存在上述等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详见本报告正文的“特别事项说明”部分。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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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评估报告中盛评报字【2022】第0017号

正 文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贵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所涉及的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含商誉资产组在2021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资产组所在单位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

企业名称: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武进区遥观镇钱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晓春

注册资本:人民币51525.3388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专用材料及塑料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化工原料的研发、生产(除危化品)及销售(危化品限《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科技中介服务及技术推广服务;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电机配件和机械零部件加工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组所在单位

1.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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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开区铜官工业园黄龙路350号法定代表人:王辉明注册资本:人民币8021.65万元经营范围:新材料及相关技术生产、销售、研发;无机酸、无机盐、非水性涂料、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新材料技术转让服务、咨询、交流服务;化工产品研发、制造、销售;化工技术服务;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及监控化学品);涂层材料加工;盐酸2090吨/年、亚磷酸360吨/年、氢溴酸770吨/年、2-氯丁烷80吨/年、氟化钠45吨/年、异丁酰氯、正丁酰氯、三氯化铝溶液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1年05月04日至2024年05月03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历史沿革

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长沙新宇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由长沙瑞光化工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孙刚、舒建华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万元,其中,长沙瑞光化工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出资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7%;孙刚、舒建华出资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4.3%。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长沙瑞光化工材料实业有限公司25.0035.70%
2孙刚、舒建华45.0064.30%
合计70.00100.00%

2001年07月,长沙瑞光化工材料实业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35.7%股权(即25.0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长沙欣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5.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长沙欣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25.0035.70%
2孙刚、舒建华45.0064.30%
合计70.00100.00%

2006年07月,长沙欣联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35.7%股权(即25.0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王辉明(占股权14.28%)、孙勤(占股权14.28%)、周慧芬(占股权7.14%),转让价格分别为10万元、10万元、5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10.0014.28%
2孙勤10.0014.28%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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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周慧芬5.007.14%
4孙刚、舒建华45.0064.30%
合计70.00100.00%

2012年08月,王辉明、孙勤、周慧芬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共同向公司增资42.50万元。其中,王辉明出资20.9375万元,孙勤出资20.9375万元,周慧芬出资0.625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12.50万元。经外方股东协商,决定将华侨孙刚、舒建华夫妇共同出资45.00万元平均分配到个人,分配后孙刚出资人民币22.50万元,占股本20%;舒建华出资人民币22.50万元,占股本20%。本次增资及变更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30.937527.50%
2孙勤30.937527.50%
3周慧芬5.6255.00%
4孙刚22.5020.00%
5舒建华22.5020.00%
合计112.50100.00%

2013年12月,王辉明、孙勤、周慧芬、孙刚、舒建华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共同向公司增资1887.5万元。其中,王辉明出资519.0625万元,孙勤出资519.0625万元,周慧芬出资94.375万元,孙刚出资377.50万元,舒建华出资377.5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2,000.00万元。同时,王辉明将所持公司2.50%股权(即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李新国,转让总价50万元;孙勤将所持公司2.50%股权(即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李新国,转让总价50万元。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500.0025.00%
2孙勤500.0025.00%
3周慧芬100.005.00%
4孙刚400.0020.00%
5舒建华400.0020.00%
6李新国100.005.00%
合计2,000.00100.00%

2017年05月,王辉明、孙勤、周慧芬、李新国、王思玮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共同向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王辉明出资200.00万元,孙勤出资200.00万元,周慧芬出资587.50万元,李新国出资75.00万元,王思玮出资437.5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3,50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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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700.0020.00%
2孙勤700.0020.00%
3周慧芬687.5019.64%
4孙刚400.0011.43%
5舒建华400.0011.43%
6李新国175.005.00%
7王思玮437.5012.50%
合计3,500.00100.00%

2017年09月,王辉明、孙勤、周慧芬、李新国、王思玮、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共同向公司增资1,500.00万元。其中,王辉明出资200.00万元,孙勤出资200.00万元,周慧芬出资425.00万元,李新国出资50.00万元,王思玮出资125.00万元,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500.00万元。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5,00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900.0018.00%
2孙勤900.0018.00%
3周慧芬1,112.5022.25%
4孙刚400.008.00%
5舒建华400.008.00%
6李新国225.004.50%
7王思玮562.5011.25%
8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10.00%
合计5,000.00100.00%

2017年10月,周慧芬将所持公司22.25%股权(即1,11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孙刚,转让总价1,112.5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900.0018.00%
2孙勤900.0018.00%
3孙刚1,512.5030.25%
4舒建华400.008.00%
5李新国225.004.50%
6王思玮562.5011.25%
7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10.00%
合计5,000.00100.00%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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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王辉明、孙勤、李新国、王思玮、舒建华以1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共同向公司增资1,057.14万元。其中,王辉明出资140.00万元,孙勤出资140.00万元,李新国出资35.00万元,王思玮出资87.50万元,舒建华出资297.50万元;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2.80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向公司增资1,000.00万元,其中357.14万元计入实收资本,642.86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6,057.14万元。

本次增资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1,040.0017.17%
2孙勤1,040.0017.17%
3孙刚1,512.5024.97%
4舒建华697.5011.52%
5李新国260.004.29%
6王思玮650.0010.73%
7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8.25%
8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145.90%
合计6,057.14100.00%

2018年03月,孙刚将所持公司4.48%股权(即271.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舒建华,转让总价271.5万元;孙刚将所持公司4.49%股权(即272.0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孙杰夫,转让总价272.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1,040.0017.17%
2孙勤1,040.0017.17%
3孙刚969.0016.00%
4舒建华969.0016.00%
5孙杰夫272.004.49%
6李新国260.004.29%
7王思玮650.0010.73%
8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8.25%
9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145.90%
合计6,057.14100.00%

2018年10月,王辉明将所持公司0.21%股权(即1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李新国,转让总价12.50万元;孙勤将所持公司0.21%股权(即12.5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李新国,转让总价12.5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1,027.5016.96%
2孙勤1,027.5016.96%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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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3孙刚969.0016.00%
4舒建华969.0016.00%
5孙经宇(JEFF SUN或孙杰夫)272.004.49%
6李新国285.004.71%
7王思玮650.0010.73%
8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8.25%
9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145.90%
合计6,057.14100.00%

2018年12月,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3.0542元/单位注册资本价格向公司增资6,000.00万元,其中1,964.51万元计入实收资本,4,035.4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8021.65万元。同时,王辉明将所持公司1.85%股权(即148.32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452.99万元;孙勤将所持公司1.85%股权(即148.32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452.99万元;孙刚将所持公司1.74%股权(即138.87万元注册资本)以3.0763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427.20万元;舒建华将所持公司1.74%股权(即138.87万元注册资本)以3.0763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427.20万元;王思玮将所持公司1.17%股权(即93.83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1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86.57万元;李新国将所持公司0.10%股权(即41.14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2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125.65万元;JEFF SUN(孙经宇)将所持公司0.49%股权(即39.26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5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119.92万元;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公司0.64%股权(即51.55万元注册资本)以3.0543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157.45万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879.1810.96%
2孙勤879.1810.96%
3孙刚829.1310.34%
4舒建华829.1310.34%
5孙经宇(JEFF SUN或孙杰夫)232.732.90%
6李新国243.863.04%
7王思玮556.176.93%
8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6.23%
9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593.81%
10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766.6834.49%

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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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合计8,021.65100.00%

2020年02月,王辉明将所持公司1%股权(即80.25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王思玮,转让总价80.25万元;孙勤将所持公司1%股权(即80.25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王思玮,转让总价80.25万元;孙刚将所持公司0.50%股权(即40.0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孙经宇,转让总价40.00万元;舒建华将所持公司0.50%股权(即40.00万元注册资本)以1.0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孙经宇,转让总价40.00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辉明798.939.96%
2孙勤798.939.96%
3孙刚789.139.84%
4舒建华789.139.84%
5孙经宇(JEFF SUN或孙杰夫)312.733.90%
6李新国243.863.04%
7王思玮716.678.93%
8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006.23%
9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5.593.81%
10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766.6834.49%
合计8,021.65100.00%

2021年12月,王辉明将所持公司9.96%股权(即798.93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362.44万元;孙勤将所持公司9.96%股权(即798.93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362.44万元;孙刚将所持公司9.84%股权(即

789.13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333.46万元;舒建华将所持公司9.84%股权(即789.13万元注册资本)以

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333.46万元;JEFF SUN将所持公司3.90%股权(即312.73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924.74万元;李新国将所持公司3.04%股权(即243.86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721.09万元;王思玮将所持公司8.93%股权(即716.67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2,119.19万元;长沙新辉新材料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公司6.23%股权(即500.00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1,478.50万元;湖南煜昊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所持公司3.81%

资产评估报告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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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305.59万元注册资本)以2.957元/单位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总价903.63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021.65100.00%
合计8,021.65100.00%

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021.65100.00%
合计8,021.65100.00%

3. 企业经营概况

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为中美合资企业,主要从事紫外光固化光引发剂生产和开发,是国内最早从事光引发剂生产的企业,也是目前国际上紫外光固化引发剂产品的主要生产商之一。公司技术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于2007年8月获得省商务厅颁发的《先进技术企业》称号;最近几年来,公司更是抓住了市场高速增长的契机,利用长沙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平台,加大了对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推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引发剂产品5个,被评定为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长沙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公司执行严格的管理,于2000年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和良好商业的信誉,在国内外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公司拥有直接进出口权,能够从事产品和原料的自营进出口业务,产品不但畅销全国各地,而且多年来有超过70%的比率远销国外,进入了欧洲、美国、南美洲、澳大利亚、东南亚,东北亚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

4. 经营管理结构

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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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近年资产、财务、经营状况

企业近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概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24,108.1626,046.1624,982.39
负债合计1,185.564,156.122,857.96
所有者权益合计22,922.6021,890.0322,124.42
项目2019年2020年2021年
营业收入9,685.685,544.538,530.53
利润总额2,407.72-1,145.4490.55
净利润2,286.35-1,130.62283.62

上述资产组所在单位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均摘自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并由企业盖章确认的经审计后财务报表,未出具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为委托人聘请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根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本次评估目的为对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含商誉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编制2021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涉及的商誉减值测试中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概况

1.评估对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企业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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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本次评估对象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含商誉资产组,系包含商誉的资产组。

2.评估范围

根据委托人管理层的认定,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商誉分摊至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性长期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调整形成),故本次评估范围为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性长期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调整形成)以及分摊至该资产组的商誉。被划分至资产组的直接归属于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上述资产于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账面价值净额合计10,581.04万元,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账面价值净额(即以合并日公允价值持续计量的账面值)13,008.19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系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合并对价分摊(PPA)在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确认的无形资产,不在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中体现。

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层面账面余额

665.38万元,截至本次减值测试前未计提过减值准备,账面价值665.38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规定,对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由于本次减值测试的商誉对应的股权收购比例为100%,故不涉及调整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根据资产组所在单位纳入资产组的各项资产以合并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评估基准日账面值,以及经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商誉,资产组账面值概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于资产组所在单位 报表的账面值以合并日公允价值 持续计算的账面值
固定资产6,513.097,387.41
在建工程2,413.742,413.74
无形资产1,654.223,207.04
经营性长期资产合计10,581.0413,008.19
递延所得税负债392.10
调整前商誉66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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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于资产组所在单位 报表的账面值以合并日公允价值 持续计算的账面值
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
调整后商誉665.38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13,281.46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本次减值测试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评估范围内主要资产概况

1.直接归属于资产组所在单位的主要资产概况

本次评估范围内直接归属于资产组所在单位的主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包括车间、质检楼和宿舍楼等,共12项,建筑面积合计17,573.68㎡,其中10项已办理房产证,其余2项暂未办理房产证。

固定资产-构筑物包括厂区道路、围墙、组合池等,共44项。

固定资产-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及其他设备,共计2,229台(套/辆),除车辆湘A0NS66盘亏之外,其余设备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在建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共1项,为二期厂房工程项目。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包括1项土地,面积合计48,930.30㎡,为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无形资产-其他无形资产共计20项,包括外购软件2项、专利权13项、商标权5项。

2.递延所得税负债

形成上述商誉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82,454.86元。截至评估基准日,因企业合并公允价值调整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价值3,921,035.51元。

3.商誉

2021年11月,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

65.51%股权,加上2018年12月已收购的该公司34.49%股权,合计持有其100%股权,合并日为2021年11月30日,合并成本为245,320,929.08元,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为238,667,155.18元,形成商誉6,653,773.90元。

截至本次减值测试前,上述商誉未计提过减值准备,账面价值6,653,773.90元,经少数股东权益调整后的商誉账面价值6,653,77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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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价值类型

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特定评估业务包括:

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会计核算与披露的具体要求、评估对象等相关条件明确价值类型。会计准则规定的计量属性可以理解为相对应的评估价值类型。

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对于商誉减值测试的要求,本次评估选取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中的较高者。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1年12月31日。

评估基准日是由委托人根据减值测试日确定的。

六、 评估依据

(一)经济行为依据

1. 无。

(二)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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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14号修订);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91号

修订);

11.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公布,2019年1月2日财政

部令第97号修订);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

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13.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4.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5.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评估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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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中评协[2019]39号);

13.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评协[2020]37号);

14.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15.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

[2019]38号)

16. 其它相关行业规范。

(四)权属依据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房屋所有权证;

4. 不动产权证书;

5. 车辆行驶证;

6. 专利证书;

7. 商标注册证;

8.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9. 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 企业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设计概算等资料;

2. 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3. 企业管理层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

4.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资料;

5. 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相关资料;

6. 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贷款利率;

7. 其他相关取价依据。

(六)其他参考依据

1.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

2.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4.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并由企业盖章确认的经审计后财务报表;

5. 企业提供的原始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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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业提供的经营信息和资料;

7. 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记录及收集的其他相关估价信息资料;

8.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技术资料库;

9. 其它有关参考依据。

七、 评估方法

(一)评估方法选择

1.评估方法选取理由

根据《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关于评估对象和计量方法的有关规定,选择评估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确定的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经评估测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已超过资产组的账面价值,故不需要再估计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此本次评估仅采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估计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2.与前次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方法的一致性

本次评估为被评估资产组首次进行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故无需与前次评估方法进行对比。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方法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指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确定的价值,包括详细预测期的现金流量现值和详细预测期之后永续期的现金流量现值,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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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niniFFV

rrgr

+==+

+??+?

其中:V—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Fi—未来第i个收益期的预期现金流量;Fn+1—永续期首年的预期现金流量;r—折现率;n—详细预测期;i—详细预测期第i年;g—详细预测期后的永续增长率。

(1)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因此,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息税前利润+折旧和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2)折现率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因此,本次评估首先计算税后加权平均成本(WACC),再将其转换为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BT)作为折现率。

①税后加权平均成本(WACC)的计算

税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1)de

DEWACCRTR

DEDE=???+?

++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Rd—付息债务资本成本;E—权益价值;D—付息债务价值;T—企业所得税税率。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确定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efmfRRRR??+??+

其中:Re—权益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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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无风险利率;β—权益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Rm-Rf)—市场风险溢价;ε—特定风险报酬率。

②税前加权平均成本(WACCBT)的计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其应用指南并未规定将后折现率转换为税前折现率的计算方法,本次评估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36)中提出的迭代法确定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迭代法假设采用税后折现率折现税后现金流量的结果与采用税前折现率折现税前现金流量的结果就应当是相同的。因此根据税后折现率折现税后现金流量的计算结果以及税前现金流量,可倒推出税前折现率。

(3)收益期限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因此,本次评估将收益期分为详细预测期和永续期两个阶段。详细预测期为5年,自评估基准日至2026年12月31日截止,2027年起进入永续期。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自接受资产评估业务委托起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主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如下:

(一)接受委托

我公司与委托人就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达成协议,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二)前期准备

1.制定评估方案

根据了解到的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制定具体评估方案,并根据评估方案拟定收集资料清单。

2.组建评估团队

根据评估计划和评估方案,结合评估范围内的资产分布、所属行业和资产量,组建评估团队,配备相关专业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

3.布置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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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团队成员讲解项目的经济行为背景、评估对象涉及资产的特点、拟采用的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操作要求等事项。同时,指导资产组所在单位人员按要求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并根据评估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准备本次资产评估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资产核实及现场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进行了必要的清查核实,对被评估资产组的经营管理状况等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1.资产核实

(1)初步审查和完善资产组所在单位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对资产组所在单位填写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查,检查有无填写不全、错填、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反馈给资产组所在单位对《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完善。

(2)现场实地调查

根据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类型、数量和分布状况,评估人员在资产组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按照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了现场调查,并针对不同的资产性质及特点,采取相应的现场调查手段。

(3)补充、修改和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

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实地调查结果,在与资产组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申报表》,以做到账、表、实相符。

(4)查验产权证明文件资料

评估人员对纳入评估范围的各类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资料进行查验。若存在权属资料不完善、权属不清晰的情况,要求企业进一步核实或出具相关产权说明文件。

2.尽职调查

评估人员为了充分了解资产组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评估对象权益状况相关的协议、章程、股权证明等有关法律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

(2)资产组所在单位历史沿革、控制股东及股东持股比例、经营管理结构和产权架构资料;

(3)资产组所在单位的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及经营状况资料;

(4)资产组所在单位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

(5)影响资产组所在单位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资料;

(6)资产组所在单位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资料;

(7)可比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信息、股票价格或者股权交易价格等资料。

(8)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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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料收集

评估人员根据资产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包括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以及市场等渠道获取的其他资料。对于收集的资料,评估人员进行了核查验证,以及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五)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各备选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测算结果,并对形成的测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

(六)内部审核、征求意见及出具报告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资产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项目负责人根据内部审核意见对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根据沟通结果进行合理完善后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 评估假设

本资产评估报告分析估算采用的假设条件如下:

(一)一般假设

1.交易假设:即假定所有待评估资产已经处在交易的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评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交易假设是资产评估得以进行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假设。

2.公开市场假设:即假定资产可以在充分竞争的市场上自由买卖,其价格高低取决于一定市场的供给状况下独立的买卖双方对资产的价值判断。

3.持续经营假设:即假定一个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可以连续下去,在未来可预测的时间内该主体的经营活动不会中止或终止。

4.现状利用假设:即一项资产按照其目前的利用状态及利用方式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特殊假设

1.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在单位所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评估基准日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除公众已获知的变化外,无其他重大变化;

3.假设与资产组所在单位相关的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不发生重大变化,税率、汇率、利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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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在单位的管理层是负责的、稳定的,且有能力担当其职务;

5.假设资产组所在单位完全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会出现影响公司发展和收益实现的重大违规事项;

6.假设委托人及资产组所在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7.假设评估基准日后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资产组所在单位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8.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在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编写本资产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基本保持一致;

9.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在单位在现有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业务结构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不考虑未来可能由于管理层、经营策略以及商业环境不可预见性变化的潜在影响;

10.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资产组所在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

11.假设资产组所在单位拥有的各项经营资质未来到期后可以顺利续期;

12.假设资产组所在单位未来持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本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在评估基准日时成立,当上述假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签字资产评估师及本评估机构将不承担由于假设条件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论的责任。

十、 评估结论

经评估,包含商誉的资产组于评估基准日的可收回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9,300.00万元,大写壹亿玖仟叁佰万元整。

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评估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有效,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特别事项,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和经济行为产生的影响。

(一)权属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1.截至评估基准日,资产组所在单位列入评估范围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循环经济工业基地石龙路20号厂区内的房屋建筑物五号库 (建筑面积1,440.00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丰盛花苑建筑物职工宿舍楼A21栋(建筑面积2,9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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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因该建筑物所占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属于望城区铜官街道政府,亦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本次评估未考虑该权属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

2.截至评估基准日,经评估人员清查核实,资产组所在单位列入评估范围内的车辆湘A0NS66账面原值438,786.21元,账面净值176,873.96元,原属资产组所在单位,现已转出,账面未做处理。本次评估考虑了该权属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本次评估无委托人未提供的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次评估未发现评估基准日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四)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本次评估历史年度及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系利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并由企业盖章确认的经审计后财务报表,未出具审计报告。

(五)重大期后事项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大期后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评估无评估程序受限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截至评估报告日,资产组所在单位列入评估范围的其中1项发明专利已于2022年01月07日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名为“一种含氨基酮光引发剂的UV光固化组合物”,专利申请号“201910052026.3”。

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若存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委托人及资产组所在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是进行本次资产评估的基础,委托人和资产组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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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确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可收回金额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未征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资产评估报告经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后方可正式使用。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2年4月17日。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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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资产评估机构: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师:

资产评估报告日:2022年4月17日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中海财富中心2幢1601-07室邮编:215000 电话:0512-652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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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附件一、 委托人和资产组所在单位营业执照附件二、 评估对象涉及的主要权属证明资料附件三、 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附件四、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件五、 中盛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资格备案文件附件六、 签名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文件附件七、 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论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附件八、 资产评估汇总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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