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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85,000万元(含)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可控、稳健的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能够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 万元(含)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具备充足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2020年 12 月 0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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