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要求。本次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2020年 12月 0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