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修订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决定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含90,0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2020年5月19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2020年6月12日颁布生效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修订预案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预案章节 | 章节内容 | 修订情况 |
一、本次发行符合 | 将《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 |
预案章节 | 章节内容 | 修订情况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 法》修订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
二、本次发行概况 |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明确了还本付息的期限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将“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修订为“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 |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将“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修订为“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 |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股利分配情况 | (二)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删除原预案中尚待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表述 |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