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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中集团: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证券代码:300428 证券简称:立中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2号转债代码:123212 债券简称:立中转债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充分维护公司股东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未来三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利润分配以公司合并报表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主,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120%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如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时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无本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除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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