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客观、谨慎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部分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年产24,700套配网自动化产品扩产易地技改项目”进行了核验,并出具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0]361Z0337号)。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金木 丁兴号 唐炎钊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