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开展的合法经济行为。相关交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交易定价合理、公允,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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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永明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李宗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许朋乐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孔凡君